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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
圖片授權聲明 _CC BY_
展品描述
跟蹤,全稱為「跟隨蹤跡」,即是在目標的背後暗中緊貼和監視。各國、各地區法律對跟蹤行為有不同處理。通常僅允許司法人員對相關人員進行合法的跟蹤。譬如警察跟蹤疑犯,等待時機成熟時將其拘捕。 跟蹤屬於一種騷擾行為,會跟隨及監視目標,可能讓被跟蹤者感到恐懼與難受,為了達到其目的,也許會有恐嚇、威脅等行為,常見年輕女性被跟蹤,根據現代婦女基金會調查資料,每8名年輕女性就有1位曾有被跟蹤騷擾的經驗,又如2018年日本就有2萬起跟蹤狂案件,此外,「跟蹤騷擾」危險性與致命性高,美國一項研究指出,被謀殺或幾近死亡的婦女中,80%到90%有被跟蹤或騷擾的經驗。 在臺灣,現行法令缺乏對跟蹤騷擾行為明確的規範,執行公權力的機關無計可施。目前僅《家庭暴力防治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中有較明確規定,然《社會秩序維護法》對跟追罰則最高僅3000元,《家庭暴力防治法》只適用於親屬或親密關係者。若跟蹤情節涉及性騷擾,雖可依性騷擾相關法規提出申訴,但申訴程序依對象各異,且多無法直接裁罰加害人。 再者,現行法律雖可對跟蹤騷擾單一行為處罰,但多屬微罪,只能判處易科罰金或短期刑,再加上這些跟蹤騷擾行為,踩在法律界線的邊緣,縱使被害人屢屢報警也因無法律可管,使被害人對公權力失去信心。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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