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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社會現象)
圖片授權聲明 _CC BY_
展品描述
自殺,定義為一個人有意識的企圖傷害自己的身體,以達到結束個人生命的行為。 《後漢書.卷七.孝桓帝紀》記載:「太僕左稱有辠自殺。」;《五代史平話.唐史.卷下》記載:「麟不得已弒梁王,卻引刀自殺。」現今為加強自殺防治,關懷人民生命安全,培養社會尊重生命價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2181號令制定公布《自殺防治法》全文19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而《自殺防治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則為縣(市)政府。《自殺防治法》內有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下列事項: 一、教導自殺方法或教唆、誘使、煽惑民眾自殺之訊息。 二、詳細描述自殺個案之自殺方法及原因。三、誘導自殺之文字、聲音、圖片或影像資料。四、毒性物質或其他致命性自殺工具之銷售情報。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助長自殺之情形。 據世界衛生組織資料顯示,全球每年約有80萬人口死於自殺。臺灣歷史上也不乏如彰化洪若潭命案、台北西寧國宅多起跳樓命案等憾事發生。不過,有些自殺案件仍待商榷,例如1953年日月潭龍湖閣殉情案,跳湖殉情本不該留下血跡的情侶,卻在承租的小船上留有大量血跡;1978年著名演員谷名倫自殺案,則有他殺嫌疑。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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