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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鼠疫寔施軍運檢疫辦法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物件為民國40年(1951)4月21日,聯合勤務總司令部軍醫署發給內政部衛生司的〈預防鼠疫寔施軍運檢疫辦法〉,收錄於內政部《金門鼠疫防治檔案》,由國史館收藏,入藏登錄號028000001968A。 〈預防鼠疫寔施軍運檢疫辦法〉一文中指出,檢疫工作大隊在技術方面以基隆檢疫所、高雄檢疫所、馬公檢疫所為主。金門與基隆、高雄、馬公三地來往軍人應核對「預防鼠疫注射證」,未注射者須由進出口岸檢疫所補行注射。在金門鼠疫未遏制前,由當地之運輸司令部貨航運站,對於搭乘軍艦之軍事機關部隊之船位調配及零星官兵乘船證之發給必須分別取得各該機關部隊每一官兵注射證(各該港口之檢疫所發給),或通知於上船前注射,所有派隨軍差旅(開往金門者)護航押運管理及監護員兵或其他員兵,各主管單位於承辦派令時,應規定各該員兵於上船前注射預防鼠疫針並取證明得例外。由金門開來之軍差輪船如發現鼠疫患者,或疑似鼠疫患者應予以隔離處置,所有物資與船隻均需加以消毒滅鼠,各項需由各該港口之檢疫所遵辦。金門開來臺灣、澎湖船隻只准停靠基隆、高雄、馬公三個港口,其餘不准停靠。由金門開來之海軍艦艇必須停在某港時,由海軍總部施以鼠疫檢疫。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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