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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圖片授權聲明 _CC BY_
展品描述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條目由林杏惠撰寫,臺灣於1998年10月1日起實施《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隔年1月21日,依據該法第29條成立了「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並受法務部指揮與監督,屬於政府捐助財產總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設財團法人。目前於全國各地設置了二十二處分會,每個分會有檢察長所兼任的榮譽主任委員一名,主任委員一名則由法務部聘任具有法律或社工背景的地方合適人選,再加上數位工作人員所組成,其中大多為無給職位與志工。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第一條便說明了協會設置的目的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協助在重傷害、性侵害、家庭暴力、人口販運、兒童虐待等犯罪事件中,遭受身體傷害、心靈受傷與財產損失的被害本人或遺屬重建生活。協會免費協助犯罪被害人申請遺屬補償金、重傷補償金、性侵害補償金等三類補償金,並提供轉介子女安置收容與課程、醫療服務、心理輔導及諮商、提出安全保護或信託管理等法律諮詢、急難資助之社會救助等服務。 而國家之所以有責任提供犯罪被害人這些保障與服務,是基於國家責任理論、國家刑罰權獨享結果理論、危險分散理論、社會福利理論等四個學說。綜合這些學說的理論,由於社會當中的每一個成員都有遭受被害的風險,國家便有責任維護社會整體的安全,刑罰的權力也集中在國家手中。當犯罪發生就代表國家未達到應盡的義務,當國家對犯罪加害者施予刑罰時,加害者可能因身陷牢獄或繳納罰金而無力再承擔被害者的民事賠償,形成國家獨享刑罰權,被害人失去行使權利的狀況。因此國家有責任給予被害人補償,亦有義務透過社會福利制度保護處於弱勢的被害人,而補償的資金來源便是社會每一位成員所繳納的稅金,以實現分配正義。 然而在臺灣推行犯罪被害人保護相關措施以前,德國的「白環」組織自1976年創立後便開始施行被害人相關的扶助,美、荷等多國也依據法案,由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組成民間團體的形式,提供保護扶助並推動相關法案。臺灣則因2012年的「東京女留學生被害事件」中,兩名遭到殺害的臺灣女留學生林芷瀅與朱立婕家屬的爭取之下,於2013年三讀通過修正了法案第三條,讓境外犯罪事件的被害人與遺屬也能同樣受到此法案的保護,法案第三條也因此被以受害女學生的日文名字命名為「百合條款」。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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