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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漁會頒布整理會員會籍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根據《馬祖日報》49年7月11日報導指出,1960年(民國49年)連江縣漁會重新清查馬祖地方漁民並訂定相關辦法,整理漁會的會員會籍。所有會員都須重新接受審查,合格後才得一律換發新證,並須繳銷其舊有會員證,不得另行申請入會,須於當年度的9月30日更換完畢。會員證分作甲乙兩種發給會員持用,甲種會員為直接從事漁業勞動者,而乙種會員則為從事漁業經營,漁產加工及有關漁業改進工作者。另外,符合下列情事者一律不得入會 「一、職業處址不明或無身份證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恢復者。 三、吸食毒品或其他代用品者。 四、違反政令經判決處分尚未消失者。 五、不遵守該會章程及服從該會決議者。 六、不按期納會費及積欠公款拖延不還者。 七、未經移出擅自脫離組織者。 八、平時不擔任軍勤戰時不支援作戰者。」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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