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回到頂部

時空旅行社|國家文化記憶庫2.0線上策展平臺

::: 登入
連江縣政府擬定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連江縣政府為促進漁產運銷合作,經政委會核准實施《連江縣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根據《馬祖日報》50年7月21日報導指出,該辦法如下:「 一、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本屬漁業產銷合作,保餞漁民權益,並作有計劃之發展起見,特依據漁業法有關條文訂定本辦法,辦理漁業登記。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漁業,凡在本區遠近海面,以網(拖網定置綱)繒縑鈎等,撈捕魚蝦螃蟹者屬之。 第三條:凡中華民國國民在本區遠近海面從事漁業者,應辦理漁業登記。 二、申請登記 第四條:凡有網繒縑殠等捕魚工具之漁民,不問是否自行出海作業,均應申請登記。 第五條:漁業登記種類如左:(一)拖網,(二)蝦皮網,(三)帶魚網,(四)鯧魚網,(五)黃魚縑,(繒),(六)螃蟹縑,(七)白巾繒,(八)丁香繒,(九)鯛魚繒,(十)延繩釣。前項各款遠海與近海作業者,應分別申請登記。 第六條漁民登記以戶為單位,應據實呈報其使用網繒縑鉤數量,及遠海近海作業區別,一戶如兼作二種以上捕魚漁具或遠近海兼作者,應分別申請登記。 第七條:漁業登記經核准發給登記證後,有效期三年,其登記類別不得擅自變更。 三、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漁業登記核准後,有在本區海上捕魚權,可享受政府各種優待 (一)輔導改良捕魚設備興技術。 (二)輔助漁具採繼或貸配漁需品。 (三)漁業貸款。 (四)保障漁產運銷利益 。(五)其他有關漁民漁業合法之權益。 第九條:漁民申請漁業登記,隨文繳納登記費新台幣10元,申請換發或遺失補發登記者,繳工本費新台幣3元。 第十條:漁獲物應依法課稅,其稅目與稅率另訂。 四、罰則 第十一條:未經登記或登記與事實不符及以多報少捕漁工具在海上作業者,罰新台幣100元,並追補報漁具應納稅款。」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原始連結
收藏展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