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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訂定取締妨害公共衛生實施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連江縣政府為維護公共衛生、維護環境,訂定《取締妨害公共衛生實施辦法辦法》,由政委會通令實施,《馬祖日報》50年7月17日報導,內容如下:「第一條:為維護公共衛生促進環境清潔確保國民健康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有各款行為之一者處4至12小時以下罰役或20元以下罰鍰(每元拆合台幣3元),據違警罰法第18條第3款之規定罰後以2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討不得逾16小時。 一、於未經許可之地點置糞坑糞缸畜舍,妨害公共衛生經勸告而不遵照遷移者。 二、任意傾倒或排洩污水便溺垃圾穢物等妨害公共衛生不聽禁止者。 三、隨地便溺或任聽兒童隨地便溺而不加管制止者。 四、於人煙稠密之處晒涼堆置或煎熬一切易生穢氣之物品不聽禁止者。 五、無故停屍不殮或停厝不葬不遵勸告辦理者,連續違反本條各款者依次加倍處罰3次以上者,商店並得酌予定期2至5天停止營業;救濟戶酌予5至10天停發救濟品;漁民酌予1至4天禁止出海作業;其他各業人等得比照罰之。 第三條:有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罰役或30元以下罰鍰。 一、損毀或壅塞排水溝渠,經督促不在限定時間內疏濬修治者。 二、在供作飲用之水井(池)旁洗滌污物致污染水源質者。 三、隨地棄置果皮殘渣物有礙公共衛生而不聽勸告掃除者 四、畜養豬、羊雞、鴨不加圈圍任令到處行動妨害公共衛生者。 五、售賣飲食物品不加防蚊設備經勸告而不遵辦理者。 六、戶內或門前不依規定整理清潔經通知或勸告而仍不遵辦理者。 七、於街道兩旁或空地堆置雜物零亂不整理者。 八、於公共場所及街道任意吐痰不聽禁止者。 連續違犯條各款以2至8小時罰役或15元以下罰鍰外,3次以上者除加倍處分外,商店酌予1至3天停止營業;救濟戶酌予停發1至5天救濟品;漁民酌予一至3天禁止出海作業,其他人等均比照罰之。 第四條:違反公共衛生之行為,不論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但有特殊情形,非人力所能抗拒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本辦法警察所及各村辦公處(由鄉公所督導)負責執行,如有處罰均須以書面通知,適知單存根由發出通知單位編號安入保存備查並按月列表呈報。 第六條:違反本辦法經通知處罰,而故意不遵照執行者得強制之,但嚴禁有濫罰均私或體罰情事違者依法嘉處 第七條:本辦法所鍰罰以百分之三十作為工作單位獎金,百分之七十咋為改善鄉村公共衛生之用須徑報准後動用。 第八條:非民眾身份或不屬本縣管轄之機關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之行為,通知或呈報其上級主官處罰。」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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