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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委會頒布商品零售業不二價暫行實施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因馬祖商店物價多浮動,為使1961年政委會通令於馬祖各商店遵行不二價,而各樣物資以政委會物價評議委員會核定管理,其他組織,如商會、漁會等擬議物品價格。試辦主要地點由南竿鄉介壽、福沃村實施,仁愛與馬祖村後跟進,根據《馬祖日報》50年9月26日報導,辦法內容如下: 「(一)民生必需品由物共處擬定。 (二)一般主要物品由商會擬定價格。 (三)海產魚類加工品由漁會擬定價格 (四)與軍民日常生活有關營業如飲食店、食品店,豆腐店、浴室、理髮、縫紉、中西藥房,照相業等各行業統由商會擬定價格。 (五)肉類鮮魚價格仍由政委會物價評議會議價公佈之,一般物資議價標準及時間。 (六)以台灣底價加運雜費及合法利潤(最高不超過百分之十)為市場零售價格,海產品以生產成本加利潤擬定價格。 (七)市場零售價格每三個月調整一次,定一、四、七、十、月行之。 試辦以南竿鄉的介壽、福沃、馬祖與仁愛等四村商店試辦,期間將由連江商會於村中宣導,並派員檢查。不按公定價格買賣者則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掛黑牌一天,第三次以上者掛黑牌三天。優良執行者三個月未違反者紅色榮譽牌五天。六個月以上者掛十天,並列入模範商民選舉參考。」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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