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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頒布連江縣轉貸馬祖信用合作社生產貸款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連江縣政府顧及馬祖的農漁民經費稀缺,遵循政委會的馬祖地區保證責任信用現行業務作業辦法,訂定《連江縣轉貸馬祖信用合作社生產貸款辦法》開放漁農的小額貸款提供資金,根據《馬祖日報》50年10月21日報載,內容如下:「 一、貸款對象: (一)遠、近海蝦皮合作生產組。 (二)拖網漁業合作生產組。 (三)有漁撈技術而缺乏主要漁具之蝦皮或捕帶魚及小海漁業之漁民(以船主為對象)。 (四)有耕作能力而缺乏主要農具及種籽之農民。 (五)适合該縣民生需要之漁(農)生產加工事業。 二、申請貸款程序 (一)符合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者應填具申請書二份,由村辦公處,漁(農)事組簽註意見,層轉縣漁(農)會負責審核。 (二)承貨漁(農)民應覓得持有三萬元以上資本之殷實商號或有家產之殷戶兩家,經漁(農)會會同所在鄉公所調查確實(如無法覓得殷實商號(戶)保證時,得由漁(農)會酌情予以保證)並填具保證書二份,彙報縣府核辦。 (三)經縣府呈請政務委員會核准後,批復縣漁(農)會,通知申請貸款之漁(農)民辦理貸款手續。 三、其他規定:借款人倘到期不能清償其本息,得由縣政府標售其漁船具或其他財產,仍不敷償還時,由保證人負責賠償,並放棄先訴抗辯權。又承貸人如有虛報借款,或將貸款用於非漁(農)業生產者,經人檢舉或查覺時,除勒令繳還貸款外,並將依法嚴懲。」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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