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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委會頒布鯧魚供銷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因應鯧魚旺季產量,平衡供求平衡,51年4月15日起至7月31日止,實施《鯧魚供銷辦法》。《馬祖日報》51年4月6日報載,該辦法內容如下:「 (一)冰漁船運來冰塊,限在船上用于冰魚,不能運至岸上銷售,其卸運上岸一律按其總值課征8%之臨時稅。 (二)漁會冷凍庫運銷外島之冰塊,應以漁會發票由經檢組查驗簽證放行,倘無是項簽證發票,按本條第一款規定課稅。 (三)鯧魚外銷應照章納稅,並繳納捐費扣漁貸後,始准辦理出境手續,其出境手續由漁產出境綜合作業組負責辦理,扣收各費款及漁貸另設專卡登記以資備查。(四)鯧魚冰藏外銷出境,由經檢組派員會同派駐稅務員,隨船實地檢驗監督逐日封倉。 (五)外銷出境鯧魚過秤納稅等作業,應力求精確簡便,中經檢組印製過秤記錄單發給過秤人員逐日詳細登記,並通知稅捐所駐征人員課稅。 (六)綜合作業組應根據稅單及過秤記錄表辦理收繳稅捐及扣繳漁貸等手續後,核發鮮魚出境證明書。 (七)運銷之冰船應遵守地區一般航行管制規定辦理航運手續。 (八)鯧魚運銷分鄉辦理,准由漁民集義逕與漁會商議價決定,關于簽約保證等事宜須經鄉公所證明為有效,並報請縣漁會會轉政委會備查。 (九)台馬魚商收購鯧魚時,應遵照本地區漁產品承購行商登記管理辦法辦理之。(十)前項鯧魚外銷以不影響當地軍民副食漁價為原則,每日市面零售價格由各鄉建設幹事負責向縣政府建設科電話報價1次,如有特殊變動建設科應電話報請政委會(經濟組)採取措施。 (十一)作業漁船余應按時返港下錨外,其漁民准於港口內處理魚產完畢後登岸,以利工作藉保漁類鮮度。 (十二)各駐軍部隊及港口檢查單位,對處理冰船漁商進出口手續,應力求迅速簡便,不得藉故稽延留難。 (十三)各冰船如遇風向轉變,准按一般避風規定隨時向就地港管站申請轉港 (十四)為求本辦法有效實施,各鄉鄉長應主動協調駐軍部隊請予協助辦理,並由各行政督導專員負責指導實施。」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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