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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防衛部頒布照相機使用管制實施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馬祖防衛部為確保本防區軍事機密設施安全,頒布本辦法,對於照相機登記與申請執照,使用管制方法等均有詳細規定,據《馬祖日報》55年4月22日報導,該辦法內容如下:「 一、照相機登記與申請執照: 1.凡駐(居住)本防區軍公教人員及民眾所持有公私各型照相機均應辦與登記手續,如需使用者則附半身脫帽照片兩張,向防衛部申請使用執照。 2、盟軍駐馬顧問組人員所持有之照相機,防衛部免發使用執照,但仍須辦理登記由該組聯絡官統一列報部備查。 二、照相機使用規定: 1、軍事禁區禁止攝影: A.各級部隊指揮所觀測所位置。 B.各種火器陣地砲位港口油庫。 C.各種彈藥堆集所及豎立標示之禁 D.各港口及灘頭檢查啃所位置。 E.汽車集用場及迴車場機場等設施。 F.海岸沿線工事地帶港口港灣及有軍事價值之重要建築物。 G.有關軍用之交通通信監視觀測氣象等設施之構成及番備情形。 2、攝影時應注意事項: A.未辦理登記申請照相機執照者不准照相,違者除照相機收繳外,事人予以議處。B.攝取人像時只准照點(不得超過二十公尺),不准照面(即遠景)。 C.獵取鏡頭時應注意其背景如高山碉堡交通壕炮位彈藥(油)庫各港口等景象均不准攝取。 D.攝影距離必須限制,嚴禁使用無限大。 E.參觀訪問慰勞等人員,無防衛部派遺陪同嚮導者不得攝影。 F.凡因公必須攝取有涉及軍事機密必須事先與有關單位司洽商,報請司令官批准後由有關單位派遺專人陪同始可攝影。 G.如有誤攝廣大面積性之影像有泄露陣地設施之危害者應自動剪除不得沖洗以資保密。 三、一般規定: A.照相機一經登記領取執照後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如查覺執照使用人身份不符時除照相機扣繳外當事人議處。 B.本防區軍民如持有照相機隱匿不報辦理登記者,一經查覺除照相機扣繳外當事人予以懲處其主官(管)連帶議處。 C.本防區軍民對使用照相機人員均得查詢其使用執照,如發現其使用執照與身份不符時得通知各部隊長扣繳其照相機外,連人解送防衛部處理。 D.對隱匿不予登記之照相機,任何人均得檢舉,防衛部對檢舉人酌予獎勵。 E.各級警戒人員必須隨時提高警覺,以防不法人員偷攝禁地,如查覺失職者得以情節輕重議處。 F.照相機執照之換發應於年度終了前一月(即每年六月)辦理。 G.本防區軍民如因遷移駐(居住)地必須離境者,其所持照相機執照應報部繳銷。」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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