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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頒布公共菜市場管理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1967年連江縣政府針對各鄉轄境之肩挑小販除開設店鋪者外,規定一律集中菜市場依規定營業時間營業,不得沿街叫賣或設攤售賣。公共秩序及環境衛生由警察衛生機關分別協助管理,公共菜市場隸屬鄉公所管理,縣政府統一督導。據《馬祖日報》56年4月20日報導,該辦法重點如下:「 一、公共菜市場設置固定及臨時攤位二種,凡參加菜市場攤販營業者,應先向所在地鄉公所申請登記,經核准後訂立租約,分攤位發給攤販營業許可證始准營業。二、攤位租金或費用亦有規定 1.固定攤位:屠宰攤每月最高不得超過九十元,魚類攤每月最高不得超過五十元,2.雜貨攤每月最高不得超過六十元,豆腐攤每月最高不得超過三十元。 3.臨時攤位部份:家禽家畜攤每月最高不得超過四十元 4.青菜攤每月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元。 三、攤位承租人有下到情形之一者,得處以新台幣五十元以下罰鍰或十日以下之停業不注意公共衛生,將魚肉血腥水廢物任意傾潑拋棄者,妨害他人營業者,不遵守菜市場管理規則及管理人員指導者,經營不正當之營業者,使用不合規定衡量器或短秤者。 日、高抬物價擾亂金融者用非法手段造成市場黑市交易者;喧鬧滋事及強行買賣者,販賣腐爛物或有礙衛生食品者;毀壞市場建築物及設備者;藉市場作其他非法交易或賭博行為者將受到嚴重懲處。」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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