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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地區國民小學校長教職員任用及敘薪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連江縣政府於1969年制定《連江縣地區國民小學校長教職員任用及敘薪辦法》,該辦法規定國民小學校長、中心國民小學校長、教職員,公私立幼稚園主任、教員之任用條件。據《馬祖日報》58年1月16日報載,重要辦法內容如下:「 一、凡具有以下資格之一者,得為中心國民小學校長:師範學院大專教育科系畢業服務國民教育一年以上、或高等師範學校或舊制師範學校本科畢業,服務國民教育二年以上著有成績者、或師範學校或專科師範學校高級中學師範科特別師範科畢業,服務國民教育三年以上著有成績者,或經國民小學高小級任教師檢定合格,服務國民教育五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二、凡具有以下資格之一者,得為國民小學校長:具有中心國民小學任用資格兩項其中之一者。經國民小學高小級任教師檢定合格服務國民教育三年以上,或經初小級任教師檢定合格服務國民教育五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三、凡具有以下資格之一者,得為中心國民小學教師:師範學院或大學教育科系畢業者。高等師範或舊制師範學校本科畢業者。師範學校或專科師範學校高級中學師範科,或特別師範科畢業者。經高小級任教師檢定合格者。經初小級任教師檢定合格。具有前三項資格之一者或第四項資格,曾服務國民教育二年以上著有成績者,得為中心國民小學教導主任或分校主任。 四、凡具有以下資格之一者,得為國民小學教師:具有中心國小教師任用資格前五項之一者。具有中心國小教師任用資格前三項之一,或第四項之資格曾經服務國民教育二年以上著有成績者,或第五項之資格曾經服務國民教育四年以上著有成績,得為國民小學教導主任或分校主任。經國民小學專科教師檢定合格者。 五、幼稚園主任資格,依照以下之規定:幼稚師範學校或師範學校幼稚師範科畢業。具有中心國小校長任用資格之一,服務幼稚教育二年以上著有成績者。唯該項限以女性為原則。 六、幼稚園教師資格:幼稚師範學校幼稚師範科畢業者。經幼稚園教師檢定合格者。具有國民小學教師任用資格服務幼稚教育二年以上者,但以女性為限。 七、國民小學及幼稚園之職員,以具有初中畢業或曾任雇員三年以上者為合格。 八、校長、幼稚園主任、教職員之任用,除具有以上資格外,並須品德優良,體格健全。 九、校長由縣府遴派。教職員由縣府遴派,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由學校遴聘報派。公立幼稚園主任、教職員,比照國小校長教職員辦理。私立幼稚園主任,由董事會遴選合格人員報縣府核准後聘任,教職員由校長遴聘呈報縣府核准後聘用。 十、合格校長不敷分派時,得遴選本辦法施行前之現任校長留任。 十一、教導主任及教務、訓導、總務、研究各部,由學校遴選合格教師兼任,呈報縣府核准。 十二、現職代用教師,於本辦法施行後,除已取具檢定考發資格者外,一律應參加代用教員考試,按規定名額優先錄用。」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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