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回到頂部

時空旅行社|國家文化記憶庫2.0線上策展平臺

::: 登入
連江縣政府訂立取締偽藥、劣藥、禁藥實施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1969年(民國58年)為維護全體軍民的健康,連江縣衛生院與地方警察局、稅捐所共同訂定取締偽藥、劣藥、禁藥實施辦法,據《馬祖日報》58年8月12日報導指出,該辦法要點如下:「 一、目的:為防止偽藥劣藥禁藥違法輸入本轄區各藥房售賣圖利危害軍民健康,切實加以檢查防止和取締以維護軍民健康。 二、檢查人員編組:檢查時分為兩組同時實施。 三、實施時期:每六個月實施普查一次,及不定期實施各藥房突擊檢查,嚴格防止,切實取締不法商人輸入售賣偽藥劣藥禁藥之情事。 四、實施檢查應注意事項: (一)本院限於化驗人員及藥品設備遵奉轉頒取締偽藥劣藥禁藥辦法第五、六條各項規定實施,重點檢查和取締為下 1.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已吊銷製造藥品證者違法輸入之藥品。 2.塗改或更換有效使用期間者或明知其超過有效期間而出售者。 3.擅用或使他人藥品之名稱商標仿單標籤者。 4.標籤仿單或包裝貨單未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字號製造年月日或應註明有效期間而未註明或其刊載與核准不符者。 5.藥品中一部份或全部有污穢或已腐化分解而變質者。 6.有顯明變色或變混濁或發生沉澱潮解者。 7.易變質之藥品因儲藏過久而已變質者。 8.臺北市衛生局於56年十至十一月份檢查已公佈取締違法製造藥品十五種,這些藥品中有成份不定,或有仿冒易造成致人身體危害切實加以檢查和取締之。 (二)本轄區防止偽藥輸入基本辦法在進港口檢查站,應需切實檢查藥品及包裝單之核對品名有無正式製造藥品廠商地址及核准許可字號否則不准進口,(請由稅捐所人員負責檢查核對)查獲以上不合規定之藥品處理。 1.查獲輸入本轄區之偽藥劣藥禁藥售賣遵照轉頒取締偽藥第九十兩條規定及依違警罰法各條款之規定處罰並視其情節分別依違警罰法處罰之。 2.查獲可疑之偽藥除抽化驗樣品數量出據後送至臺灣省衛生處化驗,其餘藥品用封條暫時封閉並令其停止售賣俟樣品檢驗結果再予酌情處理之。 六、實施檢查地區權責劃分。 (一)南竿鄉地區各藥房由衛生院會同警察局、稅捐所派員實施之。 (二)北竿白犬及東引各鄉地區藥房由當地衛生所會警察分駐所暨稅捐稽征站派員實施之。 七、實施與獎懲辦法: (一)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如有瀆職違法情事依法嚴處。 (二)檢舉人或協助查緝偽藥劣藥禁藥者除應對檢舉人姓名嚴守保密外並酌情予以獎勵之。」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原始連結
收藏展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