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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頒布鼓勵漁業生產競賽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連江縣政府為了鼓勵從業漁民生產,與建立漁民守信守法的精神,於1970年訂定《鼓勵漁業生產競賽辦法》,個體漁民船經選拔為生產優勝者,除了有縣政府委由政委會兼主任委員頒發獎狀外,也優先核准漁網漁具及漁船修繕貸款,若鄉、村單位獲得團體優勝,則由縣府檢討議獎。據《馬祖日報》59年1月11日 報導指出,該辦法的生產目標是由縣府訂定,會依據一整年的漁汛結束後統一績效,漁業生產標準針對蝦皮業的遠海與近海產量、帶魚業、鯧魚業、黃魚業與白力漁業皆有明確的規定。 競賽項目有分個別與團體,個別部分依據漁船能量及鼓勵生產數量之目標規定其生產量計算比較方式,除蝦皮、帶魚,以網為單位計算比較外,其他漁業之生產量,以船為單位比較,全船產量超出預定生產目標最高額,并無拖欠漁貸款與遵守出海作業等一般規定者列為個別優勝。團體優勝方面:將採取村與村比較,即各村按經營各種漁業比例,某村獲得最多個別優勝者,則該村為團體優勝。鄉與鄉比較,即綜合各鄉成績,某鄉獲得個別優勝最多者,即列為鄉團體優勝。不過,負責此項業務的單位補充說明:「凡個別優勝者,均應具備產量守信、守法等諸標準要求,屬於蝦皮業者,應能提高蝦皮品質,如缺一則不予優勝之列計。」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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