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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防衛部暨馬祖政委會召開會議檢討新修訂之聯檢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1972年(民國61年)馬祖防衛部暨馬祖政委會招集相關官員,如港指部指揮官、連江縣警察局局長陰劍鳴、馬憲兵隊隊長等多位官員,根據聯檢組提出的書面資料,檢討新修訂的聯檢辦法。據《馬祖日報》61年4月20日1報導指出,在新法實施的過程中,稅單改限期十天,使商人報稅貨品雖有偷走,亦無法漏稅,稅收增加,並減少保管稅單之麻煩,但新規定實施後,少數商店貨品由基隆起運時,因時間緊迫,有少數貨品未裝上船,致使商人稅單有損失,且近來檢查時發現稅單比以前單價報少,使稅收減少。 另,管理上,報告檢討指出,福沃碼頭工人因無嚴密組織,管理欠當,百餘人中僅有三人負責(亦即工頭一人,喊工一人,記賬一人),任何經包裝的物品,多數工人都會撬開後偷吃偷拿,若商人及船員如有異議時,則將其搬運容易損壞之物品,任意置之,導致商人捐失大,因此多敢怒而不敢言。 因應會議檢討後結論於人員與物品管理兩部分,物品管理部分由憲兵單位負責;而工人由商會編組中隊,各區分小組,造具名冊定期點驗,工資限次月五日前發清,按月結算公佈。而,人員管理方面提出下列結論: 「一、裝倉單要報開。 二、工人一律穿藍布紅字背心。 三、商人需帶袖章(限每戶二人)」。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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