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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對商業空間實施衛生管理辦法並訂頒檢查規定-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1972年(民國61年)連江縣政府為徹底推行環境衛生、維護軍民健康,對地區特種營業衛生管理與檢查,作詳盡規定以杜絕傳染疾病發生。據《馬祖日報》61年8月1日報導指出,「規定中所指定之特種營業範圍,包括餐館、茶室、食品店、冷飲食品店、理髮、浴室、屠宰場及獸肉商、菜市場、飲食冰菓攤販、飲料及調味品專製造廠商等十大項。 連江縣政府進一步將該檢查規定與管理須知印製小冊,分發各鄉(村)公所,轉發各特種營業戶。連江縣警察局衛生院對於規定內所有的項目,將嚴加督導檢查。另連江縣警察局將不定期抽查,隨時派員按照管理規定,赴各鄉村實施檢查;定期檢查則由連江縣衛生院會同警察局每月派員實施一次。本節再配合全連江縣政府實施總檢查一次。 不論是定期與不定檢查,凡是發現有特種營業戶未能遵守規定而違反規定者,均由連江縣警察局予以違警法處理。 衛生管理辦法實施當中,凡是幹部對該項工作執行特別認真者,將由連江縣政府議獎。惟若有對衛生工作執行不力者,同須受議處。」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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