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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訂頒地區物資管制檢查及處理辦-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為執行地區物資管制適應戰地需要,1973年(民國62年)特訂頒檢查處理辦法,爾後地區進出境物資,除軍用補給品外,統由防術部及政委會聯合檢查組負責檢查。 據《馬祖日報》62年2月26日報導指出,該辦法重點規定包含: 「一、 凡未經政委會核准有案之進出境民用物資,或隨身攜帶超出規定之物品,及雖經申請報稅而數量超出原申請教或報稅單價少於應估價者,均由聯合檢查組扣留,聯合檢查組對上項查扣案件,應詳細筆錄查扣經過,及當事人年齡、籍貫、職業(階級)、住址(駐軍番號)呈報該處。 二、 凡經申請報稅入境之物資數量,超額或單價短報,其超短額在規定以內者,規定補稅,在按規定以外者,即認定意圖逃(漏)稅。超出規定攜帶量處罰如下: (一) 初次違犯,其超額部份及短報部份,應按馬祖地區該項物資(品)之售價處以總值百分之四十之罰鍰,並補稅百分之九。 (二) 違反兩次以上者(含二次)應按照馬祖地區該項物資(品)之售價處以總值百分之八十之罰鍰,並補稅百分之九。 三、 關於意圖逃稅入境,經查獲,或企圖規避檢查,及在岸上經人舉發而在商店或他處查獲之物資(品)處罰如下: (一) 初次違犯者,按照馬祖地區該項物資(品)之售價,處以總值百分之六十罰鍰,並補稅百分之九。 (二) 違犯兩次以上者(含兩次)按照馬祖地區該項物資(品)之售價,處以總值百分之九十之罰鍰,並補稅百分之九。 四、 凡未經申請報稅而意圖逃稅出境之各項海產品,及其他應行報稅而未經報稅之出境物資(品)經查獲者處罰如下: (一) 初犯者按馬祖地區該項物資(品)(或海產)之售價處以總值百分之六十之罰鍰,並補稅百分之八。 (二) 犯兩次以上者(含二次)按照馬祖地區該項物資(品)(或海產)之售價,處以總值百分之九十之罰鍰,並補稅百分之八。」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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