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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呼籲軍民遵守「防空燈火管制」的規定-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據《馬祖日報》62年6月9日報導指出,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呼籲全國軍民切實遵守夜間空襲燈火管制規定,以減少空襲損害,保障個人生命財產安全。實際上馬祖指揮部早在1962年就頒布燈火管制命令,要求馬祖地區軍民以燈光不外洩與不遠照為原則進行夜間活動。 此項由警備總部發布的「防空燈火管制」規定如下:「 一、 緊急警報或不發佈警報實施燈火管制時,停供室外燈火電源。 二、 凡核准專線供電的單位,必須留用的燈火應一律裝置遮光設備,嚴禁露光。 三、 自設發電的軍公機關、學校、部隊、團體、廠站和鄉鎮村落,依前條的規定,實施燈火管制。 四、 實施燈火管制時,下列各項燈火,必須禁止或熄滅: (一) 行人車輛使用的燈火。 (二) 浴室或家戶爐灶遺火。 (三) 燃點香燭紙錢爆竹及室外點火吸煙。 (四) 農戶灰堆及其他露天燈火。 (五) 熱力廠所有燃煉的浮渣。 (六) 軍事機關、學校、部隊、團體爐灶遺火和燃點燈火。 五、 夜部負有任務或專業工作單位、軍公工業廠所,在警報期中,如不能停止工作時,其室內必須用火,都應先期完成遮光設備,室外燈火一律熄滅。 六、 鐵路按「鐵路行車燈光管制辦法」規定辦理,船艦除空海燈應嚴密遮敞或削弱燈光外,其餘應照停泊中的船艦辦理,立即媳滅艙外燈火,嚴密遮蔽艙內燈光。」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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