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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頒佈輕重型機器腳踏車管制暫行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為配合交通事業發展,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確保行車安全,1976年(民國65年)特頒佈《輕重型機器腳踏車管制暫行辦法》規範機車進口、無照駕駛罰則等規範。 據《馬祖日報》65年3月7日報導指出,該辦法內容如下: 「一、 凡各機關及民眾機車進口,均應先行向連江縣政府申請候准後始得進口,未經核准者一律不得進口。(申請機車進口,民眾由村公所報鄉公所轉呈縣府核定。各機關直接呈報或函送縣府核辦)。 二、 奉核准之機車進口時,由聯檢單位澈底查驗進口。(新車查驗出廠證明、完稅貨物出廠證明、及本地區完稅稅單。舊車查驗引擎號碼、轉讓書或過戶申請收、行車執照及本地區完稅稅單等)。 三、 機車進口後,機車所有人應依照內政部、交通部五十八年一月一日修正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四條規定,於五日內向連江縣政府申請核發汽車牌照及行車執照。 四、 警察人員應切實檢查機車牌照及行車執照,對無照駕駛人員及無行車執照之車輛,應加強取締,並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科處罰金。 五、 機車轉讓及過戶,亦應元向縣政府申請核准後,始可轉讓或過戶。 六、 機關及民眾機車捐壞,需送台修護者,由聯檢單位切實檢驗出口,原送臺修護完成進口之機車,亦應切實查驗合符後進口。 政委員會稱:機器腳踏車執照考試,訂每年三、六、九、十二月下旬實,年滿十八歲者,最高不得超過六十崴,國民小學以上畢業,或同等程度,體格健全,無特殊疾病,並經醫院檢驗合格執有證明者,始准報考。 政委會亦頒布一般規定,內容如下: 一、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限載一人,物品以不超過1008斤為限。 二、機車駕駛人不得赤足或穿木屐拖鞋,著背心褲及嘴含香菸與醉酒駕車。 三、機車駕駛人不得在道路超速、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危險方式駕車,更不得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 四、機車駕駛人員凡違反以上規定者,經警察人員取締,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規定,處予罰鍰。」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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