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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頒發南竿地區青少年學習游泳安全措施及一般規定-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據《馬祖日報》66年7月12日報導指出,1975年(民國64年)連江縣政府頒發南竿地區青少年學習游泳安全措施及一般規定,限定10以上的健康男性可由年長者帶隊至清水港堤內游泳;該港區開放時間為每月初一及十五至二十日,總計11日,每日中午12時至17時。 詳細內容如下:「該規定明示年滿十足歲以上之男性青年,以村為編組單位,其編組數量,視各村人數為準,可多可少,自願參加,不可硬性規定,由各村辦公處負責指定年齡較大諳水性者為小組長、副小組長,擔任全體小組人員之安全。 有關安全措施規定如下: 一、 每村選定一人對游泳有經驗及諳水性者負責帶隊,維護港灘秩序與游泳技術指導。 二、 游泳場地為清水港,在開放前,鄉公所派員清除(掃)一切障礙物,如碎石、玻璃、瓦片等,以免害人體。 三、 游泳範圍以防坡堤內為準,不得超越堤外。 四、 游泳開放時間,為每年農曆五至八月份,每月開放為初一至五及十五至二十日計十一日,每日中午十二時到十七時。 五、 防波堤在高潮時,看不清界限,須事先樹立標桿顯示界限,以策安全。 六、 初學游泳須在淺水安全位置,不可以身試水。 七、 游泳人員入港前,港口守備班負責清點人數,與名冊和符後,始准入港。 八、 游泳完畢後由帶隊人員清點人數,不得疏忽或脫隊。 九、 海上遇有海漂物時,切忌喧嘩圍觀,迅速報告帶隊人員處理。 十、 患有神經心臟病患及身體衰弱者,不得參加游泳。 十一、 游泳時帶隊人員協調港口守備班,嚴禁閒什人等進出港灘,以策安全。 連江縣政府另頒佈一般規定如下: 一、 禁止赤身露體,必須穿短內褲或游泳衣。 二、 游泳時不得大聲喧嘩。 三、 不得互相吵架毆打。 四、 不得聚眾群毆。 五、 嚴禁玩笑戲水,將他人窒息死亡。 六、 沙灘或水中,不得隨意便溺。 七、 沙灘或水中,不得任意拋棄紙屑果皮,以維持場中清潔。 八、 海上風力七級以上或颱風侵襲警報時,不得開放游泳。」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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