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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訂頒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為遵照司令官兼主任委員的意旨,發揚戰地公教人員互助合作精神,加強福利,安定其生活,1976年(民國65年)特訂頒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並於1976年7月1日實施。 據《馬祖日報》65年7月31日與8月1日報導指出,該辦法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互助人、受益人。 第三章:互助人之參加,退出及停止。 第四章:互助經費之籌措,保管與運用。 第五章:互助事項及補助標準。第六章為申請補助及限制。 除第一章外,其他各章內容探誌: 一、互助人、受益人: (一) 福利互助以機關學校編制內人員為對象,並以全體參加為互助人,除離職外,不得任何理由拒絕或退出,如有不應參加互助而參加者,除其已繳互助金不予退還,已領之各項互助補助費,應由其服務機關負責賠償外,各該機關負責審核之人員,並應從嚴議處。 (二) 本辦法所稱福利互助之受益人,除本人喪葬互助外,均為互助人本人。 (三) 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其順序如左: 1. 配偶。 2. 子女。 3. 父母。 未成年子女領受互助補助費,應由其監護人具領之。 本條二項之子女,如子被招贅或女已出嫁者,應以第三款之父母為優先。 (四) 前條互助人喪葬補助費無遺屬具領時,依左列順序之規定辦理。 1. 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員。 2. 互助人參加公務員保險之受益人。 3. 互助人原服務機關學校。 二、互助人之參加、退出及停止。 (一) 本辦法實施時,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應全體一次辦妥參加互助手續,造具名冊,及檢同福利互助資料卡各二份,一份送互助會,一份存查,嗣後凡人員增減異動或級職變更,並隨時主動密切聯繫。 (二) 新進人員應於到職三日內,辦妥參加互助手續,如係月之十五日以前到職者,其互助於到職之日起算,當月之互助金仍扣收全月份,如係十六日以後到職者,由次月一日起參加互助,並於次月扣繳互助金及享受權益,離職人員由離職之日起停止互助補助。 (三) 互助人調職時,如其調職機關學校為本會福利互助範圍者,原服務單位應通知調職單位,繼續參加互助,其互助金在不重繳之原則下,由原服務單位扣繳當月份互助金,調職單位扣繳次月份互助金。 (四) 前項互助人如轉調不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者,則自離職之日起退出。 (五) 互助人因死亡或其他事故離職時,自其死亡或離職之日起退出互助。 (六) 互助人如發生依法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等情事,應予停止互助。 前項停職之互助人,如准予復職並補發其薪津時,其停職期之互助金應予補繳,應受領之補助費亦應補發,申請補發時應附送事實雇主時之有關證明文件,但災害案件得先報互助會鑑定存記,俟復職時補發。 (七) 依本法退出或停止互助時,互助人已繳之互助金,無論其在互助期間已否領受補助費時,一律不予退還。 (八) 各機關學校應將新參加、退出或停止互助及職級異動之互助人,造具異動月報表,於次月十日前送互助會,新進人員並應檢送福利互助資料卡。 三、互助經費之籌措、保管與運用: (一) 公教人員福利互助經費之籌措及解繳方式如左: 1. 公教人員負擔部份:由公教人員每人每月依現任職級俸額百分之一(包括月支薪俸及戰地生活補助費二項),繳納福利互助金另公教人員每月所領眷屬生活補助費(每口二十元),亦應隨同月俸額扣繳,由各機關人事單位列單通知出納及主計單位,於每月發薪時予以扣收,並於當月十日前解繳互助會在銀行所設專戶,並將銀行收據及調製繳納互助金清單一份,送互助會。 2. 政府補助部份:政府酌編年度福利互助預算,於年度開始一次撥由互助會統籌保管運用福利互助俸額標準依附表之規定。 (二) 福利互助經費,由互助會在銀行設立專戶儲存保管,所有經費及孳子之利息除行政管理費外,悉充福利互助之用,不得作其他支出。 四、互助事項及補助標準: (一) 本會公教人員福利互助事項規定如左: 1. 結婚互助。 2. 喪葬互助。 3. 退休、退職與資遣互助。 4. 重大災害互助。 5. 其他福利互助事項,得視經費狀況增辦之。 (二) 前條各項互助補助之標準規定如左: 1. 結婚互助:凡公教人員結婚者,補助兩個月福利互助俸額。 2. 喪葬互助: (1) 互助人本人死亡:按參加互助年資補助,參加互助未滿五年者,每滿一年補助三個福利互助俸額,滿五年以上者自第六年起,每滿一年增給一個福利互助俸額,最高以十七個福利互助俸額為限。 (2) 互助人眷屬死亡: A. 父母或配偶補助五個福利互助俸額。 B. 子女補肋二個福利互助俸額(嬰兒出生後五日內或未申報戶籍即死亡者不予補助)。 3. 退休、退職與資遣互助:凡互助人奉准退休、退職與資遣者,一律按參加互助年資補助,參加互助未滿五年者,每滿一年補助三個福利互助俸額,滿五年以上者自第六年起,每滿一年增給一個福利互助俸額,最高以二十個福利互助俸額為限。 4. 重大災害互助:凡公教人員因遭遇水災、風災、地震、砲災等重大災害,得予補助,其補助標準另訂之。 凡屬本會福利互助範圍互助調職人員,其參加年資得合併計算。參加互助未滿一年者,不予補助。 五、申請補助及限制: (一) 申請結婚互助之補助費,應由申請人於結婚事實發生後,填具申請書,檢同結婚證書影本及戶籍謄本,送請服務機關學校審查屬實後轉送互助會核發補助費。前項申請結婚互助補助人,如系離婚後再結婚,而仍屬原配偶者,不得申請補助。 (二) 結婚當事人均為互助人者,雙方均可申請結婚互助補助。 (三) 申請喪葬互助補助者,應由申請人於事實發生後,填具申請書及切結書,連同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送請服務機關學校審查屬實後,轉送互助會核發補助費。 (四) 退休、退職與資遣互助,應由核定機關以副本通知互助會,據以核發退休、退職與資遣互助補助費,取具本機關現職委任以上二人為保證人。 (五) 前項退休、退職與資遣人員,如冉任公教人員,應將所領互助補助費,自動如數繳還服務機關學校,解繳互助曾存入銀行所設專戶,否則一經查覺便成保證人償還。 (六) 申請水災、風災、地震、災害及砲災等重大災害互助補助,應由申請人於災害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及切結書,(本縣以本會收件為憑,台灣、金門地區以郵戳為憑),並檢附說明文件(近期房屋稅繳納通知單,及戶籍所在地鄉、鎮、區(市)公所,及警察機關勘察災害之證明書,臺灣、金門地區應加附營造廠商估價單),由服務機關學校初審後轉送互助會,受損額在新台幣一千元以下者,按百分之七十補助,受損額在一千零一元至五千元者,按百分之六十補助,受損額在五千元以上看,按百分之五十補助,但最高以補助八千為限,逾期不予受理,但同一生活戶或共同權利受損有互助人二人以上者,以任選一人申請為限。 (七) 同父母之兄弟姊妹均為互助人,其父母喪葬互助之補助,以兄弟姊妹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八) 夫婦同為互助人者,其配偶及本人及子女喪葬互助之補助,以夫婦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九) 子(女)與父母同為互人,申請本人或父母喪葬互助之補助,以子(女)或父母中之一方申領為限。 (十) 父母夫婦同為互助人者,對同一事實之重大災害互助之補助,以父母夫婦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十一) 公教人員申請養父母喪葬互助之捕助,以賴其扶養,並領有實物代金為限。 (十二) 已婚女性互助人,申請父母喪葬互助之補助,以賴其瞻養,並領有實物代金者為限。 (十三) 申請喪葬互助補助之親屬,如已參加不適用本辦法之其他機關福利互助,而該互助由政府負擔部份經費者,不得申請補助。 (十四) 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個人負擔部份之互助金,未能於每月十日以前解繳互助會者,其互助人申請且助案件,應俟互助金補繳後,再予發給。 (十五) 公教人員申請各項互助,除退休、退職與資遣互助,由互助曾根據核定機關副本通知主動辦理,重大災害互助,應於災害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外,其餘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逾期以放棄權利論。 (十六) 公教人員申請各項互助補助時,各機關學校應依互助人所附證明文件或有關資料,查明其有無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至三十一條之情事,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提出其他有關之證明文件。 (十七) 各機關學校對於申請各項互助之補助,如發現有冒領、重領或偽造、變造證件、單據等情事,除追回已經發給之補助費外,應報請依法議處,有關審核人員如有徇私舞弊情事,亦應並予懲處。」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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