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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合同鳳梨株式會社鳳梨罐頭商標紙
圖片授權聲明 PDM
展品描述
1.本物件為日治時期臺灣合同鳳梨株式會社鳳梨罐頭商標紙。兩側各有一完整及切片之鳳梨圖示,中央有其FOEMOSAN PINEAPPLE之簡寫FP商標,合同パイン即為合同鳳梨之意。下方亦有臺灣合同鳳梨株式會社之英文全名,THE FORMOSAN CONSOLIDATED PINEAPPLE CO.LTD。 2.臺灣栽培鳳梨始於1650年左右,日治時期前鳳梨栽培已漸及全島,但因不耐久藏因而未大量種植。進入日治時期之後,「農業臺灣、工業日本」是臺灣總督府的基本經濟政策,目標將臺灣建設為熱帶經濟作物和糧食的生產基地。罐頭加工業的興起與罐頭技術的進步,連帶使鳳梨的附加價值大為提昇,鳳梨因此在產業發展上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促成鳳梨產業快速發展。「臺灣合同鳳梨株式會社」是在1937年整併成立,在1945年改名為「大鳳興農株式會社」後,1947年收歸臺灣省農林股份有限公司下的鳳梨分公司,再於1955年獨立為「台灣鳳梨股份有限公司」,即為台鳳股份有限公司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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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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