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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連江縣政府頒布護林獎懲辦法-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由馬祖指揮部推行綠化馬祖運動,隔年連江縣政府通令全縣各機關、社團、學校及全民防(婦女)隊裡,規定各機關之植樹數量,並頒布護林獎懲辦法,根據《馬祖日報》50年03月11日報導,辦法如下:「 一、苗木栽植後,應注意防風、行人踐踏、車輛轍壓、牲畜防害、兒童摧折等事宜。 二、苗木栽植後一星期內,每日早晚灌水乙次,一星期後至兩星期內,每日灌水乙次,兩星期後每兩日灌水乙次,至成活為止。 三、各機關鄉村學校種植後即造植樹分配名冊附表五份,以備比賽檢查時查考,以定個人優劣獎懲。 四、各村樹苗種植後,經兩個月檢查,其樹苗成活率最低之五名將受下列懲處: 甲、視職業性質予以適當之處分(捕魚者限定時間不准出海,經商者限定時間停業)。 乙、罰役。 丙、照發給樹苗損失株數賠償(每株以1元計算,增加十倍處創)。 五、各國校樹苗種植後,經兩個月檢查,樹活率最低之一校長暨負責植樹工作之老師,各記過乙次或以適當之懲處。 六、樹苗種植六個月舉行植樹比賽,村與村比賽,獎勵三名,國校與國校比賽(各分班成績歸入國校計算)獎勵二名(以樹活率為依據)。村第一名:獎金一千元,正副村長各記功已是次。村第二名:獎金七百元,正副村長各嘉獎一次。村第三名:獎金五百元,獎狀乙祇。國校第一名獎金五百元,校長及負責植樹教師各記奶A次。國校第二名獎金三百元,校長及負責植樹教師各嘉獎乙人。七、植樹比賽各村樹苗成活率在百分之六十五以下者: 甲、村長副村長幹事各記過乙次, 乙、照發給樹苗損失株數賠償(每株折新台幣1元)。 八、植樹比賽各國校樹苗成活率在百分之六十以下者: 甲、校長暨負責植樹工作教師各記過乙次。 乙、照發給樹苗損失株數賠償(每株折新台幣1元)。 九、比賽時評判員應會同各單位及鄉村主管與承辦人員,親到植樹地點逐株點驗成活,并經該土管承辦人員簽證以示公允。 十、摧折或傷害苗木者,視情節之輕重議處之。 十一、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規定之。」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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