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回到頂部

時空旅行社|國家文化記憶庫2.0線上策展平臺

::: 登入
財政部修正公布金門、馬祖地區新台幣型式及匯兌管制辦法部分條文-馬祖日報
圖片授權聲明 _PDM_
展品描述
民國40年起,中央陸續發放大陳、金門與馬祖等限定外島使用的地名新臺幣,並制定相關匯兌無地名新臺幣的行政辦法。1974年(民國63年)財政部修正公布《金門、馬祖地區新台幣型式及匯兌管制辦法》第六及第八條規定,放寬金、馬地區與本省的匯撥限額。 據《馬祖日報》63年11月14日報導指出,修正後辦法規定:「金、馬地區奉派赴臺的軍人或民眾,可憑核准出境的有關證件,向政務委員會領取新台幣兌換證,再向台灣銀行金門、馬祖分行或其指定兌換處所,兌換無地名標記的新台幣;其中一部份還可以免費匯撥。其兌換及匯撥金額限額如下: 一、將級:兌換無地名標記新台幣,五千元,免費匯撥,七千元。 二、上校及簡任級文官:兌換,四千元,匯撥,六千元。 三、中、少校及薦任級文官:兌換,三千元,匯撥,五千元。 四、尉級及委任文官:兌換,三千元;匯撥,三千元。」
資料來源
國家文化記憶庫
原始連結
收藏展品